张云辉律师的博客

广东(深圳龙岗·陆河)恒港律师事务所

 
 
 
 
 
 

  张云辉律师

广东省 深圳市 双鱼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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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深圳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9029911011037,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重点从事金融、证券、房地产和工程承包法律事务。执业十多年来,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赢得民众的好评。
近期心愿期望一如既往得到您的关心、鼓励和支持,期望兄弟姐妹们永远快乐、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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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2009年10月7日

2009-10-7 20:35:57 阅读(10) 评论(1)

     《父亲旧照》

回忆家严两泪垂,蓦然触景更伤悲。

那时只怨父唠叨,今日方知儿心亏。

儿在枝头飘不定,父在阴间可安居?

一朝撒手西天去,百年长忆几时回。

2009年10月7日 - 张云辉律师 - 张云辉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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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2008年6月21日

2008-6-21 14:42:13 阅读(48)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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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2008年7月3日

2008-7-3 17:40:42 阅读(43) 评论(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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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2008年7月3日

2008-7-3 17:51:12 阅读(63) 评论(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法律依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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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

2009-11-26 22:02:09 阅读(0) 评论(0)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总则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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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

2009-11-26 21:57:37 阅读(2)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分则二

分类:法律法规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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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

2009-11-26 21:45:57 阅读(1)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分则一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四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1 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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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9日

2009-6-29 21:26:39 阅读(25)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 2003年6月17日     粤高法【2003】133号)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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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9日

2009-6-29 20:47:13 阅读(56)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2002]148号 2002年10月16日)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根据我省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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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

2009-5-21 13:07:02 阅读(5)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

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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